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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精讲课(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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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故不能说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故不能说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从不同角度或标准,我们对法作不同分类:(1)依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2)依据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依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4)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5)依据法律的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6)根据国家的意识形态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社会主义法和资本主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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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审稿人、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安全生产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矿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教授。主持与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与政策有关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等国家级课题3项;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等省部级课题4项;参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省部级科研课题6项;曾应邀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修改、修订工作,个人研究成果被写进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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