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9日】07:31
考点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考点三: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厂级内容: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5)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车间级内容: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服务器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善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内容: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一出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企业:初次培训72学时、再培训20学时
其他行业:初次培训24学时,再培训0学时
【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太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其他从业人员】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同样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
岗位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定期安全考试、专题安全教育。
【日常安全教育】主要以车间、班组为单位组织开展,重点是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培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作业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培训、事故案例教育等。如:班前会、班后会,“安全日”活动。
【定期安全考试】定期安全工作规程、规章制度、事故案例的学习培训,学习培训的方式较为灵活,但考试统一组织。定期安全考试不合格者,应下岗接受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专题安全教育】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专门的培训工作。针对性强,效果比较突出。如“三新”安全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培训,事故案例培训,安全知识竞赛、技术比武等。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原则上车间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羽毛球拍安全培训。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
安全培训由企业从事部门负责培训是可以的。
培训记录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成。
考点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特种作业目录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其他。
《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
应急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司炉工 - 起重司机、起重指挥 - 叉车工
特种作业人员【不等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应急管理部门 - 特种作业人员目录
住建部门 - 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目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
特种作业 - 特种设备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基本要求
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培训 + 考核 + 合格 = 特种作业操作证
考核发证机关 - 可以委托
·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考核发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2025年11月29日】09:00
·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第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三新】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
7220、4816、3212、2400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提请。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
考点五:培训大纲及考核
企业类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制定方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
—— 应急管理部
·煤矿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 省、自治区、协调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培训及考核;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企业】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
分公司 - 子公司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