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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9日】15:12

【第三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

獬豸(xiè zhì),又称独角兽,是中国古代神话中的神兽,形似羊,通体黝黑,额生独角。一角,能辩曲直,见人相斗,则以角触邪恶无理者。感人视为祥物。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属于上层建筑。

广义的法律也称为“法”。

狭义的法律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人: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二、法的要素

【法律概念】是指法律对各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专门术语。

【法律规则】指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通常由三个部分组成,即假定、处理、制裁。

【假定】指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

【处理】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

【制裁】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绵法律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范】 不等于 【法律条文】,两个概念不要混淆。

法律规范是什么?

观点一:法律规范  = 法律规则

观点二:法律规范  =  法律规则  +  法律原则

(1)假定:指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

《懂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这个法律规范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就是假定部分。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这个法律规范中,“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是假定部分。

大多数情况下,“假定”是省略的,可以从规范条文中推论出来。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上述法律规范中,假定是什么?

(2)处理: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的行为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规范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腰取的应急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工程项目的(假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处理)。

(3)制裁: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

法律规范的制裁部分在法律条文中有以下几种情况:

·有些法律明确地规定了制裁。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些法律规范的制裁部分,规定在其他法律文件中。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有瞒报、谍报事故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工程项目(假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处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款之间是什么关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分类一: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

授权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

禁止nt

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与法律基础知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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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审稿人、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安全生产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矿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教授。主持与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与政策有关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等国家级课题3项;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等省部级课题4项;参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省部级科研课题6项;曾应邀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修改、修订工作,个人研究成果被写进法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双证专业持证(建筑安全和其他安全),曾任BAT内部企业端安全领域事业部负责人。10余年大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年生产制造企业安全管理经验,5年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经验。培训学员超万人,熟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EHS体系建设等。
辽宁省安全生产协会专家,某高校安全工程学院课题组负责人,毕业于985大学安全工程专业,拥有多年企业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现场管理经验。现为某高校安全工程教研室专业教师,课题组负责人。
某大型安全技术服务企业安全培训负责人,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授课经验,授课时长1000h+。具备线上直播授课、公开课授课、企业面授等多场景授课经验。曾在某大型矿业国企从事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现场经验。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消防工程师、一级建造师,某央企6年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经验,擅长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HSE体系搭建。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经验,授课时长2000h+,服务学员5w+,自研各类题目1W+道。在金属冶炼领域具备丰富的现场安全管理经验,对冶金领域前沿知识有深入研究。
中国煤炭学会煤矿采矿系统工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资源科学与工程系系主任,入选国家级青年人才项目。承担并参与美国联邦政府职业安全健康研究院(NIOSH)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等国家级及省部级课题。美国SME开采勘探冶金协会、国际采矿教授协会、国际矿业研究联盟成员。获2016年全国煤炭青年科技奖。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省部级奖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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