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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9日】16:07

二、法的要素

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分类一: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

·授权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2025年11月30日】05:38

【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表现形式为:应当……,必须……

尽量减少“必须”,更多的使用“应当”

【应当】 -  必须】

应当可以存在例外,必须没有例外。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分类二: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应当和必须都是强制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民商法使用较多,允许当事人自行确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銏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分类三: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适用时无须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规范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是确定性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委任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由某一专门机构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准用性规范】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明确指出可能援引其他的规则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全部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整体。它不包括历史上盲目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规范,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规范。它只包括现行的国家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由法律规范所构成,不是由法律法规所构成。

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区别,与法律法规更不是一个概念,一定要区别开。

法律法规的效力

法律法规体系【不等于】法律体系

构成法律体系绵要素是法律部门而不是规范性文件,法律部门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而不是法律条文。

法律规范  =>  法律部门  =>  法律体系

这就决定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与特定国家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不是同一概念。

《建筑法》是一部具体的法律,不能说《建筑法》是《安全生产法》的一个法律部门,但《建筑法》里面的关于安全的法律规范,可以说是《安全生产法》里面的一个法律部门。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01年3月9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指出,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组织对法律体系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部门划分,较好地概括了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基本上符合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以及法律自身的内在规律,也大体上符合我国的国情以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但也稍作调整,即: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安全生产法》属于社会法范畴。

传统的《安全生产法》是《劳动法》的一个分支,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的安全和职业保护。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属于行政法范畴内的,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法范畴内,

《民法典》是民法商法范畴内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属于行政法范畴内,但在紧急状态时,又是宪法相关法范畴,

《环境与自然资源法》

所以说考试大纲用了错误的概念。

法律体系与法律基础知识的关系

【2025年11月30日】08:37

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一)体系框架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 市级地方性法规、高级地方政府规章

基础法 - 单行法 - 相关法

标准不属于“法”

《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法的效力层次关系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立法法》第九十八条:守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九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一百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略图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例外情况:

《立法法》第一百零一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枉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心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同一位阶不同立法主体立法的效力关系

《立法法》第一百零二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旅行。

第一百零六条: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第一百零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立法之间的效力确定

第一百零五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立法法》第一百零六条: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

·其他法律冲突的解决

《立法法》第一百零六条: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从法律文件的名称不判断其效力高低

《××法》  —— 法律

例外:《消防救援衔条例》属于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是法律,但已经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条例》 —— 法规

(1)不加地名,应该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个别特殊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名称,《××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行政法规,但已经废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现行行政法规。

(3)加地名,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规定》《××办法》 —— 部门规章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地名××规定》《地名××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特殊名称的部门规章:

《煤矿安全规程》《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

法规 - 行政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行政法规

设区的市

县级市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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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范畴。

1、法律--—什么法

2、法规—什么条例

 

 

[展开全文]

授课教师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审稿人、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安全生产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矿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教授。主持与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与政策有关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等国家级课题3项;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等省部级课题4项;参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省部级科研课题6项;曾应邀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修改、修订工作,个人研究成果被写进法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双证专业持证(建筑安全和其他安全),曾任BAT内部企业端安全领域事业部负责人。10余年大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年生产制造企业安全管理经验,5年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经验。培训学员超万人,熟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EHS体系建设等。
辽宁省安全生产协会专家,某高校安全工程学院课题组负责人,毕业于985大学安全工程专业,拥有多年企业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现场管理经验。现为某高校安全工程教研室专业教师,课题组负责人。
某大型安全技术服务企业安全培训负责人,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授课经验,授课时长1000h+。具备线上直播授课、公开课授课、企业面授等多场景授课经验。曾在某大型矿业国企从事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现场经验。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消防工程师、一级建造师,某央企6年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经验,擅长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HSE体系搭建。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经验,授课时长2000h+,服务学员5w+,自研各类题目1W+道。在金属冶炼领域具备丰富的现场安全管理经验,对冶金领域前沿知识有深入研究。
中国煤炭学会煤矿采矿系统工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资源科学与工程系系主任,入选国家级青年人才项目。承担并参与美国联邦政府职业安全健康研究院(NIOSH)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等国家级及省部级课题。美国SME开采勘探冶金协会、国际采矿教授协会、国际矿业研究联盟成员。获2016年全国煤炭青年科技奖。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省部级奖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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