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日】7:13
第二讲:《安全生产法》之一
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劳动保护法 - 职业安全法 - 安全生产法
劳动部 - 劳动从事部 - 国家经贸委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应急管理部
【《安全生产法》框架与总则】
01 - 总则
02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03 -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04 -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05 -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06 - 法律责任
07 - 附则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政府及职能部门/社会力量/
社会力量作用主要是监督和服务
非营利性组织 - 行业协会、媒体
营利性社会组织 - 科技服务公司、中介服务机构
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服务
事故预防、方案
从业人员 - 生产经营单位,两个不同主体
安全生产法属于社会法,社会法以弱者作为保护对象。从业人员相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是弱势群体。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有合作也有斗争。
工会强调与单位斗争的力量。
劳资谈判/协商
立法对强者的义务更多一引起,对于弱者的权利 强调的更多一些
弱者的权利往往是强者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往往是对应的。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纠正:“生产安全事故”不能说成“安全生产事故”
第一到第五间,四大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政府部门/社会力量
核心概念/非核心概念
总则 - 核心概念
附则 - 非核心概念
《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法律的修正/修订
修订 - 大修,以新代旧
修正 - 小修,原法不变
《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11月1日
《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日
区别主要看主席令
明确指出是修订通过还是修改决定来判断。
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责任 - 法律职责 - 法定职责
法律责任 - 不利后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目录】Contents
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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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律库
《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枉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加强 - 没有法律操作性,用“规范”更好一些。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我不瘦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减少用的不太恰当,与零伤亡等理念不符。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财产安全用的不合适。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立法应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注意是“行政法规”而不是“法规”。
单位 - 不包括自然人。但个体户是单位,是营业主体。
自然人 - 完全懂事行为能力人,能独立承担法律义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与辐射、特种设备
先适用安全生产法,在特别领域,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重要区别。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法律的特别授权。
《特种设备安全法》
《安全生产法》

重点是前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