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日】8:47
第十条第三款【监管部门的法律称谓】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行业监管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 ——
安监部门,是简称,是口头称谓。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如何理解《安全生产法》与《标准化法》的冲突?
·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起保障作用的标准都应归为强制性标准中来。
《标准化法》明确规定所有行业标准,都属于推荐性标准,而《安全生活法》中多为强制性标准。
第十二条【标准制定权限划分】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强制性国家标准】
·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立项计划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
·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监督检查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
第十三条【政府的安全生产宣传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四条【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 - 有关协会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 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权利和责任清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单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安全生产法》不追究工人的行政责任(罚单位),但会追究刑事责任。
编制 - 制定,注意区别
立法 - 编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制定是无中生有,
权力 - 权利,注意区别
政府机关 —— 权力
从业人员 —— 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