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日】9:20
·尽职免责
·失职追责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权利和责任清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玩忽职守
隐患排查不是由政府监管部门负责,而是由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完成隐患排查。
权力 - 权利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科技】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奖励】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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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安全生产法》之二
第二章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条件,广义的概念,包括硬件、软件条件。
·硬件条件
·软件条件
人、财、物、管、技
人员、资金、设备高补、管理、技术
法规 - 行政法规,注意区别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
第二十一条【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抢救。
第二十二条【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
监督考核
保证落实
第二十三条【安全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