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化工安全
致远老师 - 2025年3月9日
【化工安全基础知识】
一、事故类别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物体打击:指物体在策略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车辆伤害: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汽车吊)、牵引车辆和车轮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起重伤害:在进行各种起重作业中发生的重物(包括吊具、吊重或吊臂)坠落、夹挤、物体打击、超重机倾翻等事故。
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堤透水淹溺。
灼烫: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火灾: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受控制的燃烧。
高处坠落: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坍塌:指和我抢枯外力或策略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伤害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冒顶片帮:指矿井、隧道、涵洞开挖、衬砌过程中因开挖或支护不当,顶部或侧壁大面积垮塌造成伤害的事故。矿井作业面、巷道侧壁在矿山压力作用下变形、破坏而脱落的现象称为片帮,顶部垮落称为冒顶。
透水:又称突水。采掘工作面与矿山地表水或地下水沟通时突出发生大量涌水,淹没井巷的事故。
放炮: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火药爆炸: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瓦斯爆炸:空气中瓦斯浓度在5-16%,遇明火就会发生爆炸事故。
锅炉爆炸:由于锅炉承压负荷过大造成的瞬间能量释放现象。
容器爆炸:容器内有压介质解除壳体约束,迅速膨胀瞬间释放内在能量的现象。
其他爆炸:除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和容器爆炸外的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有毒化学物质通过包含、呼吸或皮肤接触等途径进入人体引起中毒事故或缺氧引起窒息事故。
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注安课堂】应急管理出版社
记忆方法:
一个打击(物体打击)
一个窒息(中毒和窒息)
三个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
四个伤害(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其他伤害)
六个常见(灼烫、火灾、高处坠落、触电、淹溺、坍塌)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 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1、物的不安全状态
·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 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2、人的不安全行为
·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 使用不安全设备。
· 手代替工具操作。
· 物体存放不当。
·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 攀、坐不安全位置。
·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 机器运转时违规操作。
·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 不安全装束。
·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二、事故间接原因 - 管理方面的原因
·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 教育培训不够。
· 劳动组织不合理。
·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 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考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事故等级的划分
· 特别重大事故
· 重大事故
· 较大事故
· 一般事故
- 死亡人数,3 - 10 - 30
- 重伤人数,10 - 50 - 100
- 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 - 5千万 - 1亿
重伤人数包括【急性工具中毒】的人数。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13要命,151伤财
二、事故上报的时限
第一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步,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民报官1h,官报官2h
三、事故上报的部门
【报告对象】
· 一般事故:市级应急部门
· 较大事故:省级应急部门
· 重大事故:应急管理部
· 特别重大事故:应急管理部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主体】
· 一般事故:市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
· 较大事故:省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
· 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
·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
【调查主体】
· 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
· 较大事故:市级人民政府
· 重大事故:省级人民政府
·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
【事故现场指挥】
· 一般事故:县级应急负责人
· 较大事故:市级应急负责人
· 重大事故:省级应急负责人
· 特别重大事故:应急管理部负责人
四、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级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五、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025年12月12日14:00】
BDE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