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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精讲课(2025)
价格 ¥ 1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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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机关-剧毒购买许可证、剧毒运输通行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市级安监部门

剧毒、易制爆,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市级安监

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县级安监部门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市级安监部门备案

安监部门颁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化品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市级安监部门

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未安全评价的:

改,5-10万罚款

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改,5万以下;不改5-10万

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责令停止生产,20-50万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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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审稿人、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安全生产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矿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教授。主持与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与政策有关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等国家级课题3项;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等省部级课题4项;参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省部级科研课题6项;曾应邀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修改、修订工作,个人研究成果被写进法条。

课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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