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机关-剧毒购买许可证、剧毒运输通行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市级安监部门
剧毒、易制爆,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市级安监
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县级安监部门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市级安监部门备案。
安监部门颁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化品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市级安监部门
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未安全评价的:
改,5-10万罚款
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改,5万以下;不改5-10万
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责令停止生产,20-50万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