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
(二)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27个月
二级25个月
三级23个月
四级21个月
五级18个月
六级16个月
七级伤残为13个月 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 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一级本人工资的90%
二级本人工资的85%
三级本人工资的80%
四级本人工资的75%
五级(难安排工作的)本人工资的70%,用人单位发
六级(难------------)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发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随机抽取3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鉴定
